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普通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作为资助贫困生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和按一定比例设立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高职)且具有国家或我校成绩记载的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
(一)校长奖学金
(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三)新生奖学金
(四)单项奖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
(六)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奖
(七)先进班集体奖
(八)文明寝室奖
(九)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二章 个人奖项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或个人可获得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奖励2 000元。
第七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评选比例
甲等奖学金1 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2%以内(含2%)。
乙等奖学金6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5%以内(含5%)。
丙等奖学金3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8%以内(含8%)。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参加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学习条件:
甲等奖学金: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8分以上,理科86分以上,最低单科成绩80分以上;二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他专业等级证书),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二级以上水平;各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范汉字考试,且考核合格。
乙等奖学金: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4分以上,理科82分以上,最低单科成绩75分以上;二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他专业等级证书),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二级以上水平;各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范汉字考试,且考核合格。
丙等奖学金: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2分以上,理科80分以上,最低单科成绩70分以上;二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他专业等级证书),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二级以上水平;各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范汉字考试,且考核合格。
学校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平均成绩加2分计算。
(四)热爱班集体,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的条件
(一)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二)在高三年级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或者表彰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单项奖的种类设置。单项奖有八种:(一)优秀特长生奖;(二)精神文明奖;(三)学习进步奖;(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五)学科竞赛奖;(六)创造发明奖;(七)学术活动积极分子奖;(八)文体竞赛奖。
第十一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特长生奖的评选条件
1.在某一方面有显著特长,取得突出成绩者(以取得的实际成绩为依据)。
2.本学年无两门(不含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
3.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4.除有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者外,必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精神文明奖的评选条件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事迹突出者。
(三)学习进步奖的评选条件
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从本班后20%进入到前30%)且无不及格课程者中,以班级为单位,挑选1名最突出者予以表彰。
(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的评选条件
在院、系、班级等学生组织(含社团)中工作积极,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原则上以班为单位,推选1~2名(小班1名;大班2名)。
(五)学科竞赛奖的评选条件
在学校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六)创造发明奖的评选条件
科技发明或创造获得国家专利,或获得学校及以上奖励,或创造发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者。
(七)学术活动积极分子奖的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课外科研学术活动,获得国家、省级奖项,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八)文体竞赛奖的评选条件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学、体育、艺术竞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十二条 单项奖的等级及标准
校级: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奖品或者奖金。
省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者一次性奖励500元;有重大影响或产生很好经济效益者经学校评审小组研究决定另行重奖。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集体单项奖(2人及2人以上称为集体,奖金颁发给该集体):
省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第十三条 单项奖以学年为单位时间评选。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议组,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各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有关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查后确定初审名单、经班主任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上交各院、系。各院、系评议组审议后,报学工部(处)复核,上报院领导批准生效。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对象:班委会、团支部以上的各级干部(含社团负责人)均可参加评选。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寝室室长的也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相信和依靠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办实事,能做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度各科平均分数进入本班前1/5以内。工作有创新,成绩特别突出者,平均分数则可放宽到在本班人数1/4以内,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
受国家级表彰者,奖励500元;
受省级表彰者,奖励300元;
受学校表彰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奖金或者奖品。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
第十八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奖的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作风正派。
2.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和社团活动,具有较高的美学知识和健康的审美情趣,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5.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九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评价登记表总分为100分,得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按20%的比例对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奖”称号。
第二十条 优秀个人的评选程序:
优秀个人由各院、系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推荐上报,经各院、系审查后上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及教务处等有关单位复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集体奖项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工作好。①带领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②针对本班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③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领导核心。④能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关心和支持本班在学校、系担任社会工作的同学和参加社团、文艺、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
2.学习风气好。①全班有一个勤奋好学,严谨求实,遵守纪律,开拓进取的良好学习风气。②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适合专业特点的学术活动。③互帮互学,各科平均成绩在同年级中是突出的或是进步明显的;学风端正,在各类考试中无舞弊现象。
3.道德风尚好。①全班同学能模范执行和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②积极开展“四有”教育活动,形成了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的良好班风。劳动中,组织、安排、考核工作做得好,讲究清洁卫生,寝室生活文明。
4.社会实践好。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全班同学锻炼身体蔚然成风,全班同学体质不断加强,体育水平不断提高,95%以上的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②经常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指标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前提下,以班级总数的20%评选为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文明寝室评选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全寝室同学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垃圾袋装化实施办法》,卫生用具齐全,垃圾入篓,走道无垃圾。
3.学习风气浓厚,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休息,按时起床,准时出操,按时上课,在休息、自习时间内不干任何妨碍他人的事情。
5.寝室布局合理规范,床铺干净整齐,地板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6.寝室风气良好,互帮互学,团结和睦,努力进取,精神风貌好。
7.尊重管理人员,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注意仪表。
8.爱护公物,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9.不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1.在寝室集体酗酒或酒后滋事。
2.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利用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场及知情不报。
3.破坏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财物,损害他人利益。
4.随地吐痰及乱扔杂物,乱泼脏水。
5.起哄闹事、斗殴。
6.不按时起床、不参加早锻炼,经常有人无故旷课。
7.晚上通宵不归,不按时就寝。
8.自习时间内高音量开收音机、放录音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
9.男女同学相互串学生公寓。
10.发现本寝室同学中在男女交往方面有越轨行为而不制止或不报告。
11.室内脏乱差,不注意寝室集体卫生。
12.私自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器。
13.寝室中有同学在该学年度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或在本学期考试有不及格或者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学生寝室总数的20%比例评选。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评选步骤:
1.各院、系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干部参加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人员要切实按条件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按比例评选上报。
2.校学生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检查的情况进行复评。
3.学工部(处)组织评审小组评议,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最终确定全校本学年的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度举行一次学生公寓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典型。
第二十九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均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室长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在评选校长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奖、先进班集体、学生文明寝室奖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犯校纪校规,受过通报批评或者院、系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有课程不及格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以兼评,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就高领取其中一份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由学工部与其协商后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